理论探讨学者视角

理论探讨

学者视角他山之石实务思考

学者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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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戎浩军: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企业基本情况1999年11月9日,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瑞公司”)由南京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向和。经营范围:公路普货运输,钢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加工、销售;机械设备、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纺织品、服装、百货销售;冶金技术服务;自由房屋、机械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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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戎浩军: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善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峻达公司)为关联企业。其中,恒基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新善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恒建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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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丁韶华、张露律师、王大鹏律师、舒其岐律师: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上市公司保驾护航——以江苏省重点工程江阴泓海LNG项目破产和解案为例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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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陈亚红律师: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适用与债转股的实现——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为例

对于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合并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多个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在债务人的财产清理、债权认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等方面会面临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在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中,债务人企业的人、财、物远比单个企业的问题复杂得多。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化债转股的启动。笔者结合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的办理,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适用以及债转股的实践操作等问题进行总结,以便为同类型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个良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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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戎浩军:关于扩展破产援助基金用途及资金来源的构想——以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为例

破产援助基金现主要用于对无产可破案件的事后补助,应扩展至对有产可破而阶段性缺乏资金的案件进行帮助,即:基金向破产企业(管理人)出借适量款项、获取适当资金占用补偿,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积极发挥破产援助基金的作用。同时,基金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捐赠,允许定向捐赠,最终促进基金进入良性循环。如此,才可切实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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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戚枝淬:浅谈企业破产和解中债权人权益保护

企业破产和解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破产宣告,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更多清偿的一种制度。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和解制度在债务人再生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国破产和解中债权人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破产和解程序启动主体单一、破产和解协议效力弱及债权人对破产和解程序监督缺乏法律保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赋予债权人申请破产和解,扩大破产和解主体范围,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破产和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确立债权人对破产和解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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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曹勇前:浅谈破产工作中管理人对其他中介机构的运用——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视角出发

破产案件的操作过程中须运用到法律、财务、会计、管理等诸多专业知识。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管理人时,破产工作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支持。由于缺少相关规定与规范,导致实践中管理人对中介机构的具体运用混乱,急需规范。本文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视角出发,针对破产工作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实际需求,从中介机构的聘用、具体工作衔接以及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角度探讨如何发挥中介机构在破产工作中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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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卞恒亮 吴春梅:论破产管理人履职法律风险责任及其防范的路径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对于管理人职责范围,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随着破产审判工作的力度加大,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要求起来越高,如何有效防范履职法律风险责任,成为破产管理人特别是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注的一个重大而现实课题。本文围绕破产管理人履职法律风险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防范履职风险责任的主要路径,以期共同进行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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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景 炜:浅议管理人团队建设的完善措施

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制度中一项共有的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三章从第22条到第29条共有8个条文规定了我国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破产企业与法院、债权人等外部主体联系的重要纽带,更是破产企业得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针对实施人的一项具体制度,因此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管理人团队建设是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团队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破产业务的有序推进及质量好坏。面对从纷繁、复杂的市场需求,管理人团队如何满足各层面的需求,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完善管理人团队的建设水平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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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黄玉道:管理人选任之优化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我国基本上确立了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立法体例。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人的司法指定与债权人自治理念相冲等诸多问题。具体的优化方式包括确立双轨制的选任模式、指定联合破产管理人、放宽管理人选任之区域限制、逐步形成大范围的竞争上岗机制以及建立管理人协会等自治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减轻法院压力的同时提升管理人的执业水平、优化管理人之选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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