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戎浩军: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戎浩军: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2019-11-13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善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峻达公司)为关联企业。其中,恒基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新善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恒建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为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善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南京恒峻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峻达公司)为关联企业。其中,恒基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5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新善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2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恒建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该三家企业破产前均为南京市知名混凝土生产企业,其破产前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和行业品牌在南京位于前列。恒峻达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13日,注册资本为1780万元人民币,其破产前从事与其他三公司有关的贸易和融资业务。后由于市场变化、企业扩张过度和企业管理决策等多方面原因,恒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运营逐步陷入困境,至2013年4月,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爆发财务危机,欠债近20亿元,企业全面停产。
二、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7日,经债务人企业申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裁定受理恒基公司、恒建公司和新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分别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14年1月9日,经恒峻达公司申请,栖霞法院裁定受理恒峻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2014年1月10日,经恒基公司管理人申请,栖霞法院查明:上述公司存在严重营业混同、资产混同、负债混同且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具备分别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基础,依法裁定四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2014年3月3日,经债委会决议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开展恢复生产筹备工作,法院决定批准。
2014年4月2日,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恢复恒基公司、新善恒基公司、恒建公司生产,栖霞法院决定准许恢复生产。
2015年7月15日,经多数债权人申请,栖霞法院裁定对恒基公司、恒建公司、新善恒基公司进行重整。
2016年内4月26日,栖霞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2016年6月15日,栖霞法院裁定批准恒基公司、恒建公司、新善恒基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同日裁定宣告恒峻达公司破产。
2017年12月8日,栖霞法院裁定确认恒基、恒建、新善恒基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止管理人监督职责,终结破产程序
三、案件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一)四家公司具有关联性,甚至混同
恒峻达公司、新善恒基公司、恒基公司及恒建公司虽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但互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相互借款、相互担保、债权债务相互转让,公章交叉使用或同时使用,四公司股权结构交叉,实际控制人为夫妻,经营管理高度混同、财产高度混同、债务高度混同。如对四公司分别破产清算,则不但不能实现公平清偿,还会造成清算成本增加,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四家公司间人格混同的性质,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四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2.对于其中三家具有重整可能及价值的公司,经债委会讨论决定对之进行重整,由部分债权人申请新善恒基、恒基、恒建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3.新善恒基、恒基、恒建公司虽都转入重整程序,但分别进行重整,均采用出售式重整。通过竞争方式选择重整投资人。
4.重整的3家公司的出售款纳入恒俊达的破产清算程序,集中用于清偿四家全部债权人。
(二)创新重整方式,三家公司分别重整,各自整体出售式重整
四家公司合并破产,其中三家公司转入重整程序,三家公司原本独立生产,如整体重整,所需资金量较大,重整难度大,为此,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
1.由于三各重整企业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混凝土生产许可证也分别独立,确定3家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分别进行重整,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2.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意向投资人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得恒基等重整公司的主要资产,并同时获得相应股权。剩余其他资产由管理人处置,所得价款首先在变现金额内偿还抵押债权,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3.投资人支付定偿债款后,取得重整企业100%的股权及其相应经营性资产,企业的原有债务依法律规定和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剥离。
4.投资人接受全部在岗员工,在股权变更至投资人名下并实际交接后,公司可以对员工依法进行调整,由此造成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和赔偿的(仅指破产受理后重新上岗期间形成的权益,不含破产受理前形成的职工债权),由重整后的公司负责
5.债权人对恒基公司、恒建公司、新善恒基公司的债权全部转为对恒峻达公司的破产债权,由所有纳入恒峻达公司的财产统一进行分配。恒峻达公司由法院宣告破产后并由管理人组织破产清算。
(三)债权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类型复杂
首先,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约250家;数额巨大,申报金额高达20余亿元。其次,债权结构复杂,除涉及银行债权外,还包括供应商债权、民间借贷债权、职工集资款债权、设备租赁债权、集体土地租赁债权、担保债权以及质量索赔等债权。再次,所涉银行账户共计约40处,涉及南京各区各家各级分行,调取事宜工作量极其庞大和繁琐。无疑都增加了管理人审核债权的难度,为此,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
1.管理人根据债权性质不同及时对债权人申报的资料分批分类进行审核。
2.讨论并制定了债权申报审核的工作流程及格式文书,安排专人负责,对每一笔债权均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表。
3.通过要求债权人补偿证据、查阅财务账册、核对证据原件、约见谈话、向原企业员工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依法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
4.对涉及恒基等企业的诉讼案件,安排专人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参加诉讼,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对于无争议的债权,管理人及时予以确认;对于不能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告知债权人,争取债权人的理解。
(四)企业职工人数众多,欠缴社保数额较大,职工分属不同区
恒基公司等停产已久,欠发工资数额较大,职工人数庞大,尤其是长期拖欠的社保费用缴纳问题,社保账户进入封存状态,职工无法获取与社保相关的社会福利待遇,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为此,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
1.与各企业所涉及不同区的有关政府部门沟通, 获得南京市人社局对债务人企业的支持,减免部分社保滞纳金。
2.努力筹措经费为债务人企业职工补缴截至社保封存之日的社保费用。
3.对于社保封存日之后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经向职工充分解释,由职工自行先行补缴,然后作为职工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4.为缴清社保费用的债务人企业员工办理社保终结备案手续,使另行就业的人员能顺利与新单位接续社保关系,暂时未就业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职工已经可以正常申请医保、工伤、生育保险等待遇.
(五)应收账款众多
恒基公司等涉及应收账款近3亿元,其中已经转让2.6亿元余,涉及次债务人单位众多,催收难度较大。为此,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
1.就应收账款分类处理。就已经转让债权,向次债务人发函通知其停止向受让人企业支付货款,以便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债务人企业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未转让债权,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2.管理人向法院提起撤销债务人企业转让债权行为之诉和合同之诉。
3.经债委会决议,要求审计机构就应收账款进行专项审计,梳理重点应收账款,以便高效催收。
4.为鼓励债权人及员工参与应收账款追收及外流资产的追查,由债委会决议,同意管理人在实际追回的资产5%的范围内酌情给相关人员发放奖励或补贴。
5.与税务机关协调将债务人企业移除非正常户,使债务人企业能够向客户开具发票,以便清收应收账款。
(六)恢复生产难
恒基公司等在南京混凝土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因资金链断裂才中断生产,但在实际恢复生产时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因而,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后,多数债权人积极推动恒基等公司恢复生产,同时为未来重整做好准备。但实践中,恢复生产存在资金问题、设备问题、政府反对问题、后续管理等诸多。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经债委会决议,并获得法院同意,筹备恢复生产工作,由债委会成员或其他自愿债权人垫资进行恢复生产,该部分款项作为共益债务。
2.拜访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测算设备维修费用,进行恢复生产的可行性论证。寻找有关厂家询价,一旦决定恢复生产,保证设备和车辆在最短的时间内维修好
3.与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和南京市混凝土协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沟通,争取其对恢复生产的支持。
4.恢复生产后,坚持管理人监督和围绕实际生产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管理人向生产现场派驻专人进行财务与监督和印章管理,资金主要由管理人账户保管,保留必要资金在公司账户,以实际使用要求从管理人账户拨付。
5.积极召回企业员工,并聘请职业经理人主持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6.变更法定代表人。因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在恢复生产过程中与他方的合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和负面影响。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原法定代表人不具备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为公司的市场信心,维护广大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障碍
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是将债务人企业原有股权全部转让给重整投资人,但原股东的股权均存在质押,工商过户时存在障碍。为此,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注销质权登记,并裁定将恒建公司的股权全部变更至重整投资人名下。理由如下:
1.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出资人权益已经为负数,质权人享有的股权质权优先受偿权为零。
2.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将出资人权益调整好为零,将原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变更至投资人名下时原出资人并未取得对价(本案出售的是主要资产,而非股权)。质权人无从行使其质权。
3.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具有拘束力,质权人作为债权人中的一员,当然受到约束。
四、案件评析
我国大型民营企业虽然存在核心优质资源或者营运价值,但是由于体量规模大、组织架构散漫复杂并且多数为非上市企业,因此往往难以吸引投资者的兴趣。对此,如何根据各个企业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客观条件,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重整计划、实现重整目标是考验管理人专业经验和胜任能力的关键环节。
恒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采用出售式重整,目的在于挽救陷入运营困境、财务危机的债务人,也是平衡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所需。其本质上是确立了以保护企业本身而不是企业股东为中心的机制,是对企业上下游合作商、企业内部员工、社区、当地经济等多方利益的保护,更多地考量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因素,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品格。在出售式重整模式下,可以将困境企业的优质资产装入壳公司,经过资产债务重组后,新公司得以运营并且使品牌价值等得以保持。这种模式具有企业资产、业务经营和资本结构重新整合优化的商业价值。充分体现了管理人与各重整方的智慧,体现了因企施策的重整原则,为多元化重整路径选择提供了一个新的样本,也将为大型民营类企业破产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附件:
1.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合并清算裁定
4.转入重整程序裁定
5.批准重整裁定书
6.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书
7.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8.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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