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

理论探讨

学者视角他山之石实务思考

学者视角

11-13

2019

聂新鹏 李莎: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防范

为建立法治的营商环境,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019年以来,法院通过加强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破产管理人作为人民法院指定的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管理人承担着管理企业事务、对企业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以及代表企业参加诉讼等各项职责。在此过程中,管理人既是公司的实际运营者,也是一个随时需要受法院及债权人监督的汇报者。经营公司本身是一项专业的事务,尤其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管理人面临的执业风险受到了各方面的注意。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管理人在执业中存在的风险,进而提出相关防范措施,为管理人在执业中提供借鉴。

11-13

2019

杨伟封 周支虎:结合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1]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而是起到从中制衡的作用,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

11-13

2019

陈佳正 赵宇廷:管理人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实务探讨因出租人破产而解除租赁合同产生债务的处理方式研究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期间,不仅需要注重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同时也要兼顾各方利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不可避免地要选择解除某些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以便保护破产企业的资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在涉及管理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中,法院实际的处理却与《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不尽相同,诸多判例表明,法院对于管理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偏向于认定其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尝,而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我们不能机械的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应当针对不同案件做出不同的处理,灵活确定债务性质。

11-13

2019

刘熠倩 申 利:论别除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行使

现行《企业破产法》明确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对于何时可以行使权利及如何行使权利等具体问题则未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文件中赋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且管理人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为由拒绝。但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首先应坚持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这一基本原则,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之上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11-13

2019

李海峰 姜娟娟:论法院职责与管理人职责的划分——从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视角

在就通知已知债权人存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不一致时,宜由地方法院以指引等形式明确由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切实保障破产程序的正确开始,保障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实现与债权人利益获得公平实现。

11-13

2019

陈继银: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及补差价研究

破产财产处置是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实施破产财产的变价措施,在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其处置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为保证处置的公平公开公正,通常采取网络司法拍卖进行。2019年6月前管理人通过受理法院司法拍卖后台进行破产资产拍卖,依托的是法院平台;而在2019年6月后,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不再接受管理人破产资产处置,管理人需自行入驻“管理人破产资产处置平台”,以管理人

11-13

2019

胡剑桥:浅谈建立重整经纪人制度

引 言经纪人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听说“明星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词汇,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2004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实施,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

11-13

2019

王 峰: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理解与适用——兼谈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的存在问题与规范建议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实施形式除了公司人格否定诉讼还表现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本文结合破产法相关规定首先总结了公司人格否定诉讼在破产程序中的起诉主体、诉讼请求、裁判结果以及执行程序等方面的特别规定,同时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是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与应用进行初浅的法理分析,并依据法理分析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浅的规范建议。

11-13

2019

许贵兵 姜 俞: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债权分配角度研究

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作为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给付,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后,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协议。如在原定合同义务为给付金钱,而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资金不足, 相对人为实现合同目的, 可能要求给付其他财产或者提供相应劳务来抵偿欠款,这即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以物抵债”。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以物抵债形式和效力的明确规定,在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涉及多方债权人,其影响范围已经超过双方当事人,但在实践中还缺乏具体的实证研究。本文从管理人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发,以分析以物抵债协议基本法律属性为起点,进一步分析以物抵债协议对破产财产中分配顺位的影响,管理人可以行使何种权利防止以物抵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11-13

2019

张闻宇 李宛娟:浅谈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与履职规范化、高效化

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僵尸企业”进行清除以及“危困企业”进行拯救,这意味着未来会有大批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制度退出市场,破产管理人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认为通过确定律所内部破产管理人名单、加强内外部培训交流学习两方面制度可有效实现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要求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报告、制作工作笔录可有效促进管理人履职规范化;通过制定合理工作计划以及对团队人员进行分工安排可有效促进管理人履职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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