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陈继银: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及补差价研究

陈继银: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及补差价研究

2019-11-13

破产财产处置是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实施破产财产的变价措施,在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其处置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为保证处置的公平公开公正,通常采取网络司法拍卖进行。2019年6月前管理人通过受理法院司法拍卖后台进行破产资产拍卖,依托的是法院平台;而在2019年6月后,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不再接受管理人破产资产处置,管理人需自行入驻“管理人破产资产处置平台”,以管理人

破产财产处置是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实施破产财产的变价措施,在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其处置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为保证处置的公平公开公正,通常采取网络司法拍卖进行。2019年6月前管理人通过受理法院司法拍卖后台进行破产资产拍卖,依托的是法院平台;而在2019年6月后,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不再接受管理人破产资产处置,管理人需自行入驻“管理人破产资产处置平台”,以管理人名义进行网拍活动,法院的职能仅为监督。
司法拍卖受众广、门槛低、关注度高的特点导致报名参加竞拍的人多但不支付拍卖余款的现象大幅上升,“悔拍率”提高。而破产财产的悔拍需要额外花费时间重新拍卖,而且重新拍卖的价格很可能低于悔拍价格,直接导致破产程序被拖延、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后果发生。因此,在法院进行拍卖或管理人进行拍卖时,悔拍如何认定及如认定为悔拍因拍卖产生的差价款如何补交成为研究对象。
一、破产财产司法拍卖的特殊性
关于破产财产由法院平台进行拍卖或者由管理人平台进行拍卖均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操作往往参照2017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的相关内容。综合考虑网络司法拍卖零佣金、公平公开公正、竞买主体广泛等优势,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绝大多数借助破产受理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既保证了债权人利益,也提升了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工作效率。
今年6月前通过法院平台进行的破产财产司法拍卖与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具有众多相似之处,应当说除了启动主体不一样,《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详情》等与拍卖有关的操作与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大同小异。破产财产能否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其决定要素在于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选择何种方式处置,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建议采取网拍形式进行,债权人会议往往均能通过,通过后管理人将提请破产审理法院执行部门挂网拍卖。意向买受人通过竞价后竞得拍卖标的后,向法院支付拍卖余款,法院通常向买受人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裁定书甚至拍卖裁定书,买受人携法院上述材料完成过户手续。法院收到拍卖款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将拍卖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用于破产财产的分配。在此情形下,破产财产司法拍卖具有与执行拍卖相似的以法院为主导的性质。
今年6月后之后,管理人通过自行注册的司法拍卖平台处置破产财产,处置人即为管理人,此时拍卖行为具有私主体间商事行为性质,法院为监督单位。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内容,发布《拍卖须知》《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物详情》等拍卖内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向管理人账户直接支付拍卖余款,由管理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管理人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管理人平台处置资产的大部分工作均由管理人进行,法院监督拍卖,但因破产清算案系法院主导下由管理人实施各项工作,法院监督和指导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在管理人处置过程中出现障碍或问题,破产法院出面协调必不可少。因此,管理人平台处置破产财产既有私行为性质,也兼有法院公权力介入的特殊之处。
二、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的认定
关于悔拍的概念,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如何界定则由法院或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内容予以认定,以下以两个案例来讨论。
(一)案例一
某公司管理人通过某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某公司持有的另一公司50%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46万元。2016年1月22日,吴某以129万元竞得,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余款。重新拍卖后,2016年2月29日,杨某以122.6万元竞买成功,但其也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余款。再次拍卖后,高某于2016年4月17日以84万元竞得,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余款。某公司管理人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杨某共同承担因重新拍卖产生的价款差额损失,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管理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吴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案例二
某中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某公司土地,谢某以一价格竞得,但谢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后某中院裁定重新拍卖,某公司向某高院起诉要求谢某支付第二次拍卖与第一次拍卖差价损失,某高院予以驳回。某公司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认为执行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与一般民事拍卖程序不同,并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加以解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三)悔拍认定方式
案例一、案例二中均出现了竞买人悔拍的情形,随着网拍的普及,竞买人悔拍现象出现概率显著提升,“27万拍下苹果手机后反悔”的新闻尤为出名。因买受人不加思考地参与竞买而又不支付拍卖余款地悔拍行为,严重影响破产财产处置的整个进程,竞买人的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徒增再次拍卖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戏谑具有司法属性的网络拍卖,降低司法权威,其产生的影响极坏。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的后果更为严重,管理人不仅需要再次启动拍卖程序,众多债权人也会对管理人施加压力,更为严重的是,对于部分金额大的拍品,再次拍卖可能面临无人再买的尴尬境遇。如何认定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成为管理人的工作重点。
悔拍无非包括买受人主观上反悔和客观上反悔两种,主观上反悔认定相对简易,只要买受人在竞买成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放弃支付拍卖余款的,均可认定为悔拍。客观上反悔通常表现为:拍卖公告中都会写明竞买人竞买成交后应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支付拍卖余款至某指定账户而买受人未能在该指定时间内支付剩余款项。此时,在认定上会存在以下情形:第一,买受人虽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拍卖余款,但已书面表示延期支付且在该时间内支付,此时就不应当认定为悔拍,仅须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即可;第二,买受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拍卖余款,又未申请延期付款,在重新拍卖前主动支付拍卖余款,该情形因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当认定为悔拍,但须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第三,买受人在管理人或法院多次催交后仍不支付拍卖余款的,应当认定为悔拍;第四,买受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拍卖余款,其主观上表示想支付但其客观上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的,也应当认定为悔拍。
三、悔拍后因重新拍卖产生差价的追索路径
对于悔拍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应当说该司法解释为悔拍行为的后续处理提供了解决方法,但还不够细化,尤其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后如何处理难以操作。
案例一属于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中买受人悔拍的情形,其处理思路是:管理人向破产受理法院起诉要求悔拍人承担补差价责任,法院审理后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补差价及具体金额。破产财产的处置系债权人会议高度自治的结果,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结果,并非民事执行案件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该拍卖亦不归于民事执行中的拍卖行为,因此悔拍补差价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此类补差价诉讼通常能够“胜诉”,但悔拍人能否按照生效判决支付差价系新课题,倘若悔拍人不支付,管理人将启动申请执行程序追讨差价,同时还存在悔拍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疑拖延了破产财产分配等后续程序的进行。
案例二中悔拍,申请执行人或财产所有人要求悔拍人补差价的,最高院认为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也就是说,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裁定由悔拍人补差价,明确具体的差价数额,若悔拍人不补的,由执行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9月12日,针对“27万拍下苹果手机后反悔”等现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对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问题,统一了处理尺度,为江苏地区网拍悔拍的处理提供可操作的方法。案例二中的情形,适用于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拍卖行为,从法律适用上看,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因其特殊性,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但其处理思路可用于通过管理人平台进行司法拍卖产生的差价追讨方式。
对于通过法院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产生的差价追讨问题,建议管理人通过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程序向悔拍人追讨重新拍卖产生的差价,适用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对于通过管理人平台进行的处置行为产生的差价,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操作不一。管理人可采取案例一的方式通过诉讼方式确定差价再通过申请执行程序追讨。但为了破产案件审理的高效,建议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直接由管理人提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以裁定或决定形式确定买受人悔拍,再确定买受人应补的差价,如保证金不足支付差价,则由管理人根据裁定或决定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差价,避免再次诉讼影响破产案件处理进程,此时的处理思路则与案例二相似,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而正是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司法拍卖产生的差价补交途径,管理人平台开展司法拍卖活动以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及须知内容为处理该纠纷的原则,管理人可事先在拍卖公告及须知中详细列明悔拍认定、差价补交的相关内容,买受人参与竞买即视为充分了解、知晓事先披露的内容。若买受人发生悔拍行为,则应承担相应后果。
四、小结
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及因悔拍产生的差价实现路径问题须最高院予以明确,在当前无法律规制的前提下,以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公告内列明的处理方式为主,若无相关规定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同时,建议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大胆实践、畅通途径,实现由管理人直接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差价的操作方式,以便管理人高效处理破产财产司法拍卖悔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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