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览南京发布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发布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2021-03-09

2021年3月9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举行会签仪式及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这是全省首个、全国领先的关于破产涉不动产事项办理的规范性文件。


 
  2021年3月9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举行会签仪式及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这是全省首个、全国领先的关于破产涉不动产事项办理的规范性文件。

 
  会签仪式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志坚,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乃栋共同签署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斌见证签约,南京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理事长孙勇、南京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万永松及秘书长张少华参加会签仪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指出:
  今年2月23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100条(2021年版)》,其中第89条明确提出,要“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有序推进破产涉不动产事项等相关协调联动子机制建设”。市法院与市规划资源局会签的《实施意见》对于解决破产企业涉不动产处置难、提升财产调查及处置效率、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意义重大,是我市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实体化运行的又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对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要求的最新细化落实。

 
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斌在致辞中表示:
  《实施意见》是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具体措施。结合南京的司法实践和不动产登记实际,《实施意见》对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现有政策制度中不够清晰、具体的地方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助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快捷高效办理破产企业的不动产登记,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健康成长。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和南京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杨闳炜对《实施意见》的内容及亮点进行了全面的解读。发布会由市法院宣传处处长栗娟主持。

《实施意见》从管理人身份的确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过户办理、不动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注销、沟通会商协调机制和适用范围等7个方面,明确办理规定和要求。该文件的出台,将有效推动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有助于破解不动产处置中管理人履职难、解封难、过户难等问题。
《实施意见》更加突出了不动产登记的服务理念,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设置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破产案件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开通破产案件不动产登记的绿色通道,为管理人及时顺利处置破产企业的不动产提供便利;二是对企业破产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不动产过户办理、不动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注销等事项办理程序、提交的申请材料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有利于管理人快捷、方便办理破产企业的不动产登记;三是明确市法院与市规划资源局建立沟通会商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助推破产程序中不动产登记的顺利办理。 
为进一步落实《实施意见》,市规划资源局在中山路171号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3个专办窗口,随后,将在各区包括江北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陆续设立专办窗口。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积极配合办理相关事务。全市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严格依法办理管理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办理破产企业的不动产过户和不动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权的注销。

 
  破产管理人代表郑建和说,《意见》的制定,对于优化南京市破产管理人执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多部门联动,让很多程序不再走“弯路”,管理人办理起来效率高多了。例如,以往破案企业不动产权证遗失后,管理人要去先确认遗失,再重新申请办证,办理好后再登记过户,周期长不说,每项还要收费。现在,根据《实施意见》,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发布遗失声明,待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就可依法办理转移过户,大大缩短办理周期,也减少成本。
破产案件不动产登记专办窗口

原文出处:微信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责任编辑: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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