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览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破产管理与公证”专题研讨会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破产管理与公证”专题研讨会

2021-05-25

2021年5月25日下午,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在协会报告厅共同举办“破产管理与公证”专题研讨会。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万永松、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主任刘庆宁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宋环法官应邀出席并讲话,来自破产管理和公证两个行业近30名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并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广泛交流。


 
  2021年5月25日下午,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在协会报告厅共同举办“破产管理与公证”专题研讨会。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万永松、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主任刘庆宁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宋环法官应邀出席并讲话,来自破产管理和公证两个行业近30名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并进行了深入研讨和广泛交流。会上,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与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会议由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张朝晖副主任主持。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万永松会长在研讨会上致辞


 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主任刘庆宁在研讨会上致辞

  会上,南京公证处江北新区分部公证员张鸣简要介绍了公证参与破产事务的路径。他认为,我国公证制度所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效力以及“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可以为法院执行破产程序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供诸多便利,有利于危困企业的挽救和清理,为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专心处理破产事务提供公证支撑。
  南京公证处金融科技部公证员徐扬以《“公证+科技”降低管理人执业风险 提升破产处置效率》为主题作专题发言。他认为,认为“公证+科技”可降低管理人执业风险,提升破产处置效率。公司清算重整为典型的非讼商事事件,与公证职能和公证综合法律服务高度契合,公证+科技,除具有公证的传统优势外,更增加了对当事人行为跨区域全过程客观记录的特点,记录永久可追溯。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办证平台通过人脸识别、视频连线、电子签名等一系列“公证+科技”手段可实现公告通知实时发布、在线债权申报、债权人视频会议召开、协议文件在线签署等一系列功能,各方位、多角度、全流程辅助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何流律师围绕“破产程序中公证可以发挥的作用”作了主题发言,他提到,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时,在资产清点、交接公章、合同、账册时,可以由公证机构到场进行保全公证,固定证据,避免今后产生纠纷,管理人通知债权人时,可以由公证机构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管理人对破产财产采取变卖处置的,可以由公证机构对变卖过程中,现场监督公证,防止被债权人怀疑存在不当交易;在财产分配阶段,如暂时联系不上债权人,可对分配财产进行提存公证。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张少华围绕公证在企业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功能作了主题发言。他说,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份、实行法治、维护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法治价值,在企业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中必定不会缺位。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实践者与推动者,随着最高法院对预重整的重视和支持,破产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三大程序的基础上迅速拓展,工作难点增多,执业风险加大,需要对多种法律手段的利用和整合。因此,管理人在履职中善于运用公证方式,对于化解业务难点,高质高效办理破产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张少华秘书长特别强调公证在跨境破产中的司法衔接功能,他表示,公证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普遍的一项司法制度。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其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是进行国际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具有司法衔接功能,为办理跨境破产业务提供了支持。


 

 
  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纷纷表示公证机构以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审核与申报、资产监管与分配、债权人会议等重要环节为切入点,不断交流总结,结合远程公证平台的技术力量为日后形成系统化工作模式累积经验,打好基础。
 

万永松会长与刘庆宁主任签订合作协议。


(秘书处)

联系我们

快速入口

网站版权 © 2018 - 2024 WWW.NJPCGLR.CN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苏ICP备18064266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