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2021-05-07

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12.如果立案庭已经裁定受理或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审判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如何处理?
 
【回答】

 
破产案件已经受理的,若发现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理由】
 
首先,关于该问题,《企业破产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只能裁定驳回申请,而非不予受理。
 
其次,从法理上来讲,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之后决定立案前,经过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申请条件而作出的裁定。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而驳回申请是在破产案件已经被受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之后(实质审查),发现不具备破产原因而要求其退出破产程序所作出的裁定。因此,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只能通过驳回申请的方式迫使其退出破产程序。
 
最后,对比一般民事案件而言,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只能是裁定驳回起诉,非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则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更非裁定不予受理。相比较而言,破产案件中的驳回申请裁定则更类似于二者的结合体,既需要形式审理也需要实质审查,只要不符合其一,人民法院便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12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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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主编:张善斌,副主编: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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