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董烨、林云治:妥善应对众多债权人,积极处理农业资产-——南京精之源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董烨、林云治:妥善应对众多债权人,积极处理农业资产-——南京精之源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9-11-13

破产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破产企业南京精之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之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于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21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林,企业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分装))生产;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原粮销售;普通货物仓储;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破产企业南京精之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之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于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21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林,企业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分装))生产;普通货运 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原粮销售;普通货物仓储;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
自2008年3月31日,公司成立后,一共进行了10次公司股权变更和增资行为。最后一次增资行为发生在2013年11月14日,实收资本已达2100万元,最后一次股权变更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9日,现股东分别为朱林、南京横梁精炼食用油厂、钱其伍,出资额分别为:1660万元、200万元、24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79.05%、9.52%、11.43%。
二、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3日,南京YW公司以精之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精之源公司破产清算,六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苏0116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在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迅速组织律师至破产企业,在法院承办法官的带领下,对公司的财物账册、印章、证件等资料进行了接收。后依据精之源公司的财物资料等相关文件,查明本案涉及普通债权人6996位,其中金钱债权数额近300万元,拖欠存油菜籽油1367.15吨,以每吨市场价格6000-7000元价格换算,债权额为千万元,无抵押等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合计约1300万元。
三、本案的特点、难点及对应方式
(一)本案的债权人数众多,是目前已知的债权人数最多的破产案件
本案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就是债权人数众多,共计6999人,其中6996人为自然人,皆为当地农民,依照管理人在各种公开网站查询的资料,这是国内目前企业破产债权人较多的案件。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一个难点所在。
精之源公司为六合横梁街道主要的生产食用油企业。当地大部分农民在春季会将自家种植的油菜籽、大豆等油料作物存储至精之源公司用于压榨食用油,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以较高的兑换率承诺农民以油料作物兑换成品食用油,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经统计后,精之源公司破产时已累计对外欠油1367.15吨,厂区内油罐存油据原厂职工测量约30吨,完全不足以清偿存油户的存油。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即对外公告,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主动申报的债权人并不多。总结原因在于,本案大部分债权人都是当地农民,且部分均上了一定年龄,客观上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对破产程序不理解。欠债全部还钱而且政府应该兜底的意识根深蒂固。常常不能以客观、冷静的方式进行沟通,相信上访、围观官方机构是有效解决方式,管理人与债权人沟通成本巨大,因此而产生的还有债权确认难,会议召集、表决难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解决的方式: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在原精之源公司办公地址,接受债权申报,初期仅接待了7名债权人,后来,管理人与地方政府、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后,以存油5000斤为标准,多次召集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开会,这部分有170人左右,系本地农户中比较精明的一部分,实际上他们是从事食用油的批发业务,有一些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经过沟通,他们同意了先配合进行破产程序,其他责任后继依法追究的方案,地方政府也大力配合,以广大农户能够接受的登记核实存油的方式,完成了债权申报,共计存油债权人6996人,金融债权人2人,民间借贷债权人1人,职工债权16人。如以每吨6000元计算,存油户最大的为141,362斤,折合为424,086.00元,最小的为0.3斤,即欠三两油,折合为0.9元。
对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如果要求债权人全部到场,必然会产生社会稳定和安全问题,地方政府和法院都很有顾虑,客观上在六合区也没有这么大的场地,也曾考虑以网络视频直播会议、书面材料邮寄送达等方式,但后来考虑到精之源大部分债权人居于农村,网络会议和完全书面表决实现困难,均未采纳。
管理人通过内部讨论,再经人民法院、政府、管理人三方协商,最终确定了会议方案,考虑到绝大部分债权人系农户,且居中生活在六合区某一街道,决定以“代议制”方式举办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破产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相关债权人,按行政村→村民小组,或者居民委员会→社区,由管理人张贴公告说明,村委会书记、村长或者居委会主任牵头,就本组织内部的小额债权人,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组织内的存油大户或者也是债权人的基层干部,代表本村或本社区内其他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另一方面,对于存油在5000斤以上的存油户,由管理人代表法院通知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并确认其是否出席会议;对于坚决要求出席会议的小额债权人,也尊重其直接参会的权利。通过管理人、人民法院、政府的分工合作,以集体授权代表和个人共同参与的模式,一方面既保证了小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助于会议稳定、安全的举办,也为债权人节省了破产费用。最终保证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六合法院沿江法庭的大法庭顺利召开。
(二)破产企业资产大部分为农业资产,农业资产处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和不确定性,处置要求极为迫切
管理人接管精之源公司后,经过核点资产,精之源主要的财产:1、厂区内食用油存油及部分油料等农作物;2、厂区内食用油的生产设备;3、另通过债权人报告,管理人得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破产企业在附近农村承包了1300亩麦田,在管理人进场后,该批麦子正处于收割季节,由于公司破产导致麦子处于无人看管及收割处置的状态。
由于精之源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均是农业资产,因此对于管理人而言资产的价值处于及其不稳定状态,随时会因为时间、天气等因素而影响农业资产的整体价值。特别是麦子的问题,因连日阴雨,部分成熟的麦子已经产生少量霉变,如果全部霉变,将颗粒无收,而这要求管理人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将麦子处置完毕,农场品易变化,难保存的特点又是一个难题。
问题解决的方式:
时间非常急迫,管理人派出15名律师和律师助理,分工合作,从雇佣收割人员开始,到租用收割机器,到实践安排收麦、脱粒、堆秸秆、晒麦子,再到后续的脱水,最后寻找下家出售,每天都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在麦田现场露天值班,监督收割到出售的全过程。在实践中,管理人律师才发现,麦子已经不是由国家统一收购,去处也是个难题,管理人依靠当地政府和破产企业职工,联系了安徽的收购下家、还随时关注气象、运输等情况,安排过磅、装车等一系列律师们没干过的工作,终于完成收割麦子这个艰巨的任务,这对于管理人的工作而言都是全新的、巨大的挑战。
最后,管理人将全部小麦收割并变现25万余元,同时,管理人的律师们也确实体会到农业不易,农民不易,种田不易,我们应该认真履行管理人的职责,依法完成破产程序,保护广大农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债权人不能理性看待企业破产,阻挠资产交易,资产交付困难
资产变现的另一个难题在于存货处置,精之源公司厂区在六合横梁街道上,厂区周边生活着部分小额债权人,平常家里需要食用油时就随时前来提取,管理人曾向其说明资产变卖的必要性,但部分债权人对待精之源破产的问题,无法理性、冷静的思考,普遍认为精之源公司拖欠其存油,应该向他们随时全额兑付,因此厂区内的资产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他们,不能变卖。管理人数次计划变卖并现场交付存储的农作物原料及存油,都被农民现场包围,即使事先安排,有街道干部和警察维持秩序,但现场情况依然十分混乱,有人指责管理人在偷油而直接动手,为确保人身安全,管理人不得不暂时离场。
而另一方面,关于农业资产食用油及原料也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企业破产前已经停产数月,食用油以及菜籽、菜粕等原料和副产品一直囤放于厂区内有较长时间,周边的债权人一再阻挠交付,夏季将至,这些物资价值下降,意愿购买人不断退出,如因时间过长导致变质腐烂,最终只能当做废物处理。
问题解决的方式:
针对精之源公司部分债权人阻拦管理人对农作物及食用油进行变卖的问题,但是管理人还是有义务和责任对农作物和食用油尽快处置。管理人通过与街道联系,会同街道干部对周边债权人走访说明,告知其破产程序的含义和程序,以及管理人进行资产变卖的重要性,取得了一定效果。
同时管理人考虑到债权人中的所谓大户有市场意识,理性较强,能够分清利弊,这部分债权人也具有农产品销售的经验,销售渠道较广。为此管理人积极联系各存油大户,并请他们向广大债权人说明资产变现的意义,请他们寻找购买者并主动表示请他们派代表对全过程监督,后择日聘请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多轮公开询价、报价,最终找到合适购买者。
最后,在债权人情绪得到一定平复后,管理人在现场观测当地农民的作息时间,挑选农户务农繁忙时段,分多次、小批量,耗时近一个月的时间最终将精之源公司的油料农作物及食用油交付完毕,其中处理油菜籽21.46吨,菜籽饼26.67吨,葵花籽5870公斤,存油约32吨等,所有变卖价款全部存入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账户,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维稳工作是管理人在本案破产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由于涉及债权人数众多,基本均在本地,因此聚集比较容易,债权人因自身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心情固然值得同情和理解,但是存在相当一部分债权人往往无法理性对待企业的破产,容易将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上升成为对国家及政府的不满,简单的将政府、法院想象为其对立面,致使在本案在破产程序行进过程中,债权人数次于横梁街道、六合区法院、六合区政府、市政府进行上访抗议,对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也干扰了政府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及地区的治安稳定。
对此,破产管理人作为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人事等所有事务进行管理、处置、分配的专门机构,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有依法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因此管理人在对破产事务按照程序推进的同时,需要承担起精之源债权人安抚的工作,帮助法院、政府维持地方稳定。
问题解决的方式:
正是由于本案涉及的债权人数众多,因此本案中一旦处理不恰当,容易形成地区性、群体性冲突的事件。
作为破产企业管理人,按照《破产法》,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处置、分配,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和追偿的一种综合性法律服务,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破产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多时候起到了缓解、处理社会矛盾的效果。
在本案中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了预防制止债权人非理性的行为,维护地方的治安稳定,管理人积极配合政府的维稳工作,定期向债权人委员会和主要债权人汇报破产案件的进程;同时也积极参与政府维稳的工作会议,在会议中向广大的债权人告知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最新遇到的问题,并征询其意见,给予债权人的充分尊重,使债权人看到精之源公司破产案件在管理人工作下所取得的有效成果,赢得债权人的信任,缓解债权人与精之源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四、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开展的有效工作
(一)接管债务人
2016年4月8日以《(2016)苏0116民破4-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管理人组成了15名律师及行辅人员的团队。管理人刻制了管理人印章,开设了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分成6个工作小组,分别为综合管理组、债权申报组、资产管理和处置组、财务审计组、诉讼仲裁组、劳资协调组,4月11日管理人团队到现场,与留守人员完成了交接,接管了债务人留在现场的设备及部分存货、印章、文书、资料等。
(二)核实了精之源公司的其他债权
经向六合区国税局、地税局查询,两局的工作人员答复,精之源公司目前无欠税情况。
管理人接管精之源公司后,了解到目前还有十几名职工,但公司没有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未制作花名册。精之源公司的职工工资一般通过现金形式发放,2016年3月10日后公司停产,2016年2月至2016年3月10日期间未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经在财务室仔细查找,仅发现有部分零散工资发放记录,并未记载在相关财务凭证中。后经多方了解确认,精之源公司有职工16名,工资、社保发放至2016年1月,经向六合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了解,公司社保账户上有四名职工,未欠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人依法核定截止2016年3月23日的职工债权总额。进入破产程序后,有三名职工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数额与管理人核实的相差不大,经说明,三名职工撤诉。
(三)通过法院、政府的府院联动,通过对授权委托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及代表的债权总额进行统计,参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前,通过街道辖区下辖的行政村,居委会,征集各个存油户的同意授权,并由管理人对授权委托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府、院、管三方联动,债权人会议以“代议制”的形式召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出现一些波折,例如个别债权人要求立即实物分配财产、立即逮捕原法定代表人父子,并有部分债权人准备退场等等,但最终在管理人、法院、政府三方共同积极劝说和普法、说理后,会议最终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会上选举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9名,同时审核了债权总表、通过了管理人工作报告、资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等决议。
(四)完成了精之源公司农作物资产的及时处理
关于精之源公司承包的麦田,管理人进场后,部分债权人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在附近承包大批麦田,要求核实,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精之源公司在2015年10月19日与扬州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2015-2016年度小麦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约定精之源公司带为育种,但合同中也约定“如在规定的时间预约不合格,不予收购”,“预约方拒绝收购,承约方自行处理”。
2016年5月,六合地区下了几场大雨,原收购方认为已不适合做种子,按合同拒绝收购,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指导、地方政府配合下,开始组织收割麦子,收下的麦子,粮管所认为已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且质量不佳,不肯收购。后联系安徽商人收购,总算在连续阴雨发生之间收割完毕,共计收割小麦1349亩,总重量387.325吨。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基于精之源公司的食用油及菜籽、菜粕等农作物,已经存放时间,为了将资产价值处置收益最大化,管理人团队冒着被债权人围追堵截的风险,一方面与债权人积极沟通说明,一方面在农忙时节分多次,将食用油及农作物全部处置完毕。
五、办案体会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以来,全国法院破产案件数量迅速增多,但是结合近10年来破产案件的处理特点,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下。一方原因在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管理人报酬低,因此做事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原因也确实由于很多破产案件综合各类矛盾,在人际关系的处理、诉讼程序的进行、以及在当时客观条件的不可实现致使破产案件的周期一拖再拖。
在此情况下,“府院联动”作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创造出的解决企业破产相关衍生社会问题的有效机制,有助于较为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应当予以提倡。针对在个案中争取政府支持难度大、效率低的问题,江苏高院指导各中基层法院总结梳理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的问题及需求,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搭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
在本案中,管理人、法院、政府就各自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将府院联动扩展为府、院、管三方联动,依法各自承担责任,也相互积极配合,依法处置农业资产,积极推进了破产程序,面对近7000名债权人,依法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没有发生大规模的无序上访,也无治安事件发生。现对于其中的办案体会,与各位同仁分享,请批评指正。
 

联系我们

快速入口

网站版权 © 2018 - 2024 WWW.NJPCGLR.CN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苏ICP备18064266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