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别误读了破产法庭

别误读了破产法庭

2019-02-22

2019年伊始,深圳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相继成立,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也是法律界的大事。但是民众对破产法的认识却非常有限,误解也不少,有的称破产法庭是为经济下行之下、越来越多企业难以为继而做准备的,有的感叹说,创业再难也别走到破产那步,还有的称,都成立破产法庭了,企业生存环境看来是越来越差。真的是这样吗?

别误读了破产法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徐阳光

2019年伊始,深圳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相继成立,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也是法律界的大事。但是民众对破产法的认识却非常有限,误解也不少,有的称破产法庭是为经济下行之下、越来越多企业难以为继而做准备的,有的感叹说,创业再难也别走到破产那步,还有的称,都成立破产法庭了,企业生存环境看来是越来越差。真的是这样吗?

走出破产法的观念误区

破产不是经济下行的必然产物,而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可能出现的正常社会现象。现代破产法是公平偿债和危困拯救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倒逼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理念和塑造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法律制度。

由于破产法理念普及不够,社会各界包括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人员,对破产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仍然存在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认识,有必要借此机会予以澄清和纠正。

首先,大可不必“谈破色变”。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律是竞争规律,竞争的后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而破产程序是公认的最为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遵守的共识,也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将破产制度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发改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也多次就市场主体退出问题发布政策文件。遗憾的是,至今还有不少地方政府对破产制度持排斥心态,“谈破色变”,有的甚至对破产程序的启动和进展施加不当的干预,严重影响了破产法的有效实施。殊不知,通过实施破产法,通过重整程序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对彻底失败的企业破产清算以实现市场出清、腾笼换鸟的目的,这其实是当地营商环境优化和助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其次,破产法是有效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破产法就是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的法律,这是对破产法的严重误解。诚然,民事执行制度有着庞大的执行网络,在解决债务清偿方面功不可没,然而,执行再强大,也无法代替破产制度,因为执行贯彻的是先到先得的原则,破产程序追求的是公平偿债的目的。也就是说,执行是先到者有份,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了,后来者就无法得到赔偿;而破产程序讲的是公平偿债,如果公司破产清算价值100万元,破产债权亦为100万元且为100人平均持有,则每位债权人均可得到1万元的清偿。不仅如此,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无效行为制度、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高管不当收入追回制度等,都是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有效手段,这些手段反而是执行制度中所不具备的。这也是为何最高人民法院要大力推动“执行转破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大力呼吁和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原因。

再次,破产法的实施不会造成破产逃债结果的发生。启动破产程序有着严格的司法审查,虚假破产会受到严厉刑事制裁。市场主体能否进入破产程序,要经过法院严格的审查,即便进入程序之后,如果发现不具备破产原因,也可以依法驳回。在程序终结之后,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恶意进行虚假破产,刑法第162条规定了“虚假破产罪”。因此,社会上有些人认为破产就是逃废债务,这是对我国法律制度认识不全面造成的不必要的担忧。

最后,破产并不等于彻底失败。现在仍有不少人认为企业破产就是失败、就是彻底退出市场。殊不知,破产法是一部让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的法律,让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涅蓜重生”的法律,让彻底失败的市场主体“规范退出”的法律。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三位一体,三种程序可以依法有效切换,贯彻的是危困拯救与公平偿债的双重功能,兼顾的是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在国外,大名鼎鼎的通用汽车公司、克莱斯勒公司、雷曼兄弟都是在金融危机后,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获得新生的企业;在国内,重庆钢铁、东北特钢、安溪铁观音、广西印象刘三姐、河南新飞电器、北京华都肉鸡等一系列重整案件,以具体的司法实践诠释着现代破产制度的危困拯救价值。当然,需要强调的是,重整是生产力,破产清算也是生产力,任何偏废其一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举个简单例子,一个企业陷入财务困境后,它所占用的资源比如土地、设备、厂房等就难以发挥创造财富的功能,如果能顺利进入破产程序,无论重整还是清算,都可以把以上要素释放出来,从而得到利用而发挥效用,如果长期死水一潭,处于僵尸状态,要素又无法流动,那样是不可能产生效益的。

更为重要的是,任何一个陷入困境或者彻底失败的市场主体,如果不允许他选择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务危机和社会矛盾不存在,只是在干预和掩盖矛盾危机而已,延缓的是矛盾危机爆发的时间,造成的却是矛盾危机日积月累后更大的爆发威力,也必然会造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破产法的思维就是中央一再强调的社会治理中的一种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

成立破产法庭的重要意义

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事关党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僵尸企业”的处置,而通过破产法以重整、和解程序挽救具有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或者通过破产法以破产清算程序淘汰彻底失败的“僵尸企业”,成为了“僵尸企业”处置的重要路径。目前,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共成立了100余家破产审判庭,但因为破产程序较为复杂,破产案件的审理仍然存在包括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欠缺在内的各种观念和机制层面的障碍。破产法庭的成立,将有效解决专业化不足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司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功能与作用。

总之,破产法庭不是可有可无,其成立意味着破产审判专业化、专门化建设取得重大的进展,意味着破产审判在产权保护、僵尸企业清理和营商环境优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破产审判机制和制度建设也将进一步建立健全。

原文出处:《人民政协报》2019年2月19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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