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法院如何审查受理?

《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法院如何审查受理?

2021-04-16

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7.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法院如何审查受理?
 

【回答】
 
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和《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之规定,审查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对于债权人仅能提供生效的债权文书的情况,适用前款规定。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1条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债务人的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案件所作出的专门性的规定。但是,尚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在于对该条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表述该作如何解释?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款是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并无疑问,但该款规定的到底是破产受理原因还是破产宣告原因则存在争议。这里搁置这些争议不谈,暂且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解释为(但不限于解释为)破产受理原因。如此,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则要审查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是,对于题述特殊情况是否有适用例外,则需进一步讨论。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规定是否可以视为《企业破产法》第2条适用情形的例外,[ 理论上有破产原因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之区分,《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当属后者。这里为避免冗杂的理论探讨,仅就实证法进行解释。]即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是否只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而不须进一步证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此,《破产法解释一》作出了明确性的回答。
 
《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按照该规定,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能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举证证明自己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即可当然推定债务人出现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两个破产原因之一。[ 张先明:《依法受理审理案件 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应有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6日第2版。]实务中,已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84号民事裁定书。]
 
并且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若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表等债务凭证,则因债权人事实上没有能力提交此类证据材料,而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从而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张先明:《依法受理审理案件 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应有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6日第2版。]
 
综上,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债权人仅能提供生效债权文书的情况,则属于其中的一种情形,应当适用前述规定。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7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解释一》
 

第2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6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第1条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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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主编:张善斌,副主编: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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