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陈 尧:破产企业债权催收及诉讼策略研究

陈 尧:破产企业债权催收及诉讼策略研究

2019-11-13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通过该条规定可知,现行法律不仅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利益,也有保护破产企业合法权益的功能。本文以破产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为视角,探讨如何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切实有效保护破产企业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一、问题的提出《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通过该条规定可知,现行法律不仅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利益,也有保护破产企业合法权益的功能。本文以破产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为视角,探讨如何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切实有效保护破产企业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负有以下各项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即为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公司的规模、资产状况、股东构成、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破产原因、人员组织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二、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开展调查的路径探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送达以后,管理人的首要任务就是接管破产企业。接管比较直接、快捷的办法是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但该调查了解不能代替向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获取相应信息。
在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跑路、失联等状态下,高管人员出于某些原因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而公司现存资料也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全部状况,要全面了解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就需要管理人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调查了解。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开展调查。调查的路径与方式如下:
(一)工商部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的注册登记机关,通过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确定具体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破产清算需要了解公司注册登记的详细情况,需要向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调取全部的档案登记资料。律师事务所做为管理人的,可以律师身份调取公司登记档案,一般情况下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就可以调查公司的登记档案,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也可由破产企业开具介绍信查询本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二)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是国家税收征管机关,依法征税,公司做为纳税人必须每月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的,税务部门将依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行政处罚。正常情况下公司都会按时申报纳税,但在公司经营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公司负责人,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失联或下落不明的,此时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混乱状态,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无法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甚至没有办法缴纳税款。
(三)房产土地
房产、土地是破产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生产制造为主的实体企业,房产土地都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查清破产企业的房产土地状况尤为重要。通过向房产土地等行政部门调取相应权属信息,可以查清房产土地的取得方式,获取有关使用权证,面积、土地性质、四至范围、有无抵押、查封、租赁等信息。
(四)车辆
车辆是破产企业不可或缺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后,需要了解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车辆信息。凭公司介绍信,管理人可以获取破产企业车辆的登记情况。如果破产企业所属的车辆不在公司控制范围以内,管理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向有关人员追回。
(五)银行账户
银行对公账户是企业日常运营必要的,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要及时了解公司账户的相关情况,以便破产清算能够顺利开展。除了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还应当了解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被查封情况,及时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联系,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解封。
(六)公司账目
公司财务账目是记载公司财产状况的重要依据,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为接管财务账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印鉴、法定代表人印鉴。管理人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人民法院在编入司法鉴定名册的机构中摇号产生,由管理人与该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对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专业的审计。会计账目记载着自破产企业成立以来发生财务往来的关联方。管理人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管理人债权催收工作的意义与成本考量
管理人债权催收工作,是指管理人围绕破产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开展工作,包括核对往来账目、清点实际发货数量,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追索破产企业债权的一系列活动。
笔者在处理某公司应收账款催收工作中,该单位适逢在申请新三板挂牌筹备期间。收到“突如其来”的一封催收函,相对方企业立刻派人与管理人联系,双方对账,对该笔往来款项紧急处理,这种情形属于应收账款催收中最为高效的,除了管理人需要快捷处理,相对方企业也需要尽快处理事务。但对于大多数相对方企业则因人事变动、账目问题,不能得到很快的回复。较为特殊的情形是,相对方企业在收到函件后没有任何书面回复,将往来款项汇至原公司账户或催收函上列明的管理人账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相对方企业汇入破产企业账户对管理人的工作没有实质性影响。笔者也有过收到催账函后出言不逊的个人来电,因为原始资料的欠缺也不可能通过诉讼方式去主张“债权”,只能做账目核销处理。
破产企业不是正常存续的企业,其账目可能因为各种因素导致缺失、重复、虚假等情形。在破产企业不能提供人力支援的条件下,管理人很多工作可能是无用功甚至遭受非议,但笔者认为这并未超出《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勤勉尽职的法定义务。管理人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去调查验证,这与非诉律师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相类似,需要就破产企业财务账册里反映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账目进行调查核实,该核销的依法予以核销。该催收的,管理人应依法追索。除了需要具备专业的破产法领域知识,管理人为切实履行勤勉高效的职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对破产企业的业务特点及行业惯例也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应收账款催收过程中成本因素的考量,是一项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企业破产法》首要保护的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应收账款催收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加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清偿率。在催收过程中,在投入和产出之间应有一定的平衡,否则很可能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因此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投入”,既包括管理人团队律师的差旅费、通讯费、邮寄费等主张债权必要发生的费用,也包括为弥补管理人力量的不足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审计师、评估师等发生的开支;笔者的一个破产清算案子的催收,就委托了破产企业原职工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在达到了合同约定的维修标准,相对方没有理由仍然拖欠其应付的款项。以上这些费用都属于账款催收过程中发生的投入。在什么情形下不应再投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标准答案。
四、管理人债权催收的程序与路径探析
管理人债权催收工作没有固定的程式,也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步骤。对于破产企业的业务类型纷繁复杂,合同履行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诉讼活动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对于一项债权,能否催收,通过什么方式催收,诉讼的时间成本等一系列问题,管理人都应该着重考虑,尤其对于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催收工作应积极征求债权人的意见,由债权人会议对该项债权催收工作进行表决。通过正常渠道与人民法院联系,积极听取多方意见,这既切实维护了管理人勤勉尽职的使命,也防范了可能的风险。管理人在向破产企业高管、具体业务经办人调查核实的一些错误账目,管理人应果断做调账处理,不再组织人力催收。
管理人债权催收的基本路径一般包括:发函询证、实地对账、诉讼调解等方式。这些方式并非贯穿于每一起债权催收工作,实务中发函后相对方即支付款项,也可能在穷尽手段后仍不予理睬的情形。
管理人经常面对的局面是破产企业高管跑路、下落不明;经办人流失。在此情境下,为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能,管理人团队需对破产企业现存的会计账册、凭证进行梳理。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可以清楚的了解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为破产清算提供法定的依据。管理人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问题要进行必要调查核实,并核对记账凭证。尤其要注意审计报告中其他应收款部分,这些都是公司多年来累计而成的,形成多年挂账,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管理人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调查了解,查清事实,解决这些问题。除此以外,破产企业现存的合同,与业务单位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信件等,包括通过尽职调查手段可以获取账面上反映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的相对方的信息。资料收集齐备以后,以每家业务相对方为单位,独立建立档案。在催收过程中与该相对方沟通联络的过程,后期通过诉讼方式等每个步骤都应有记录,一方面有利于迅速掌握该相对方与破产企业的业务情况,为后期采取的催收策略奠定基础。实务中,前期资料的详尽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通报该项债权的清收及诉讼进程。
一般而言,相对方收到催款函后会电话或书面方式回复,对于路程较近的,管理人争取能上门核对账目。双方核对一致的账目或对方能提出合理、充分依据的,该笔债权应做核销处理。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若对某笔长期投资或资金往来心存疑虑,对动摇其对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的信心,管理人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应对债权人的各种疑问。在现行破产法律体系中,管理人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在债权清收中,诉讼方式是在前面发函询证、实地对账等步骤难以为继的情形下才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是破产企业给予适当的关照,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审理案件,但依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的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对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承办法官积极沟通都有积极的意义。
破产企业如果有对外投资,也会在财务账目中有所显示,比较常见的有投资股票、期货、股权等,这些投资都是公司的资产,有可能存在股票增值、股权分红等增值资产,因此在处理时要注意这些细节问题,在处理时还要依据公司法、破产法的规定以及破产资产的处置程序进行,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司资产的增值。笔者在处理某破产企业对某银行的股权时,该银行的股权变动需要公司董事会决议,而董事们分布全国各地,全部集中起来周期很漫长,这也是该
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尽快处置该股权,笔者和承办法院沟通,根据公开拍卖的价格由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银行协助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在破产法语境下,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多和广大债权人沟通协调,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管理人债权催收工作不应以催收回相应的资金作为衡量工作成败的标准,而应以该项债权的核查、核销工作是否勤勉尽职,是否穷尽合法的方式催收,并控制在一定的成本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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