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张潇潇:浅析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

张潇潇:浅析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

2019-11-13

根据目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一些问题,结合优秀破产管理人工作之实务,提出团队建设专业化的建议。
破产管理人 团队建设 专业化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总结我国破产案件审理实践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使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程序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为配合施行,根据该法律的授权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
而《破产法》中引入了更加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而这个制度里特点之一就是强调了管理人的专业性。即《破产法》吸收了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资格的国际惯例,对管理人采用资格准入制度,即管理人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并具备一定职业道德的律师、会计师担任。这可以从制度上保证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提高清算效率,降低破产费用。
一、目前管理人团队现状
破产是让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概括清偿程序,即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价并将其按法定程序公平地分配于每一债权人,而所有这些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执行。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与否,效率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理论上破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和财会知识,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比一般的注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要求更高,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接受来自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约束,但事实上,破产清算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而且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利害关系复杂,冲突严重,加之破产工作实务性强,又因某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在现有框架内顺利完成工作也绝非易事。
在一次论坛上,根据南京市中院介绍,据江苏省院统计,2015年到2018年6月份,南京的破产案件受理量在全省排第二,从2015年至今,南京两级法院清算与破产类案件总共收案量1000多件,结案接近1千件,特别今年1—10月份,收结案数量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收结案的数量,收案量呈现一个爆发式的增长的态势。虽然收结案量都在增长,但是审判的周期在大大地缩短。申请主体方面,资产管理公司已经逐渐成为破产案件的主要的申请主体。破产企业类型方面,金融机构、民办学校、高新科创企业、房地产企业在增多。可以说,随着破产案件面临的新的变化,从法院的角度已经有了新的突破,特别是队伍建设方面,南京中院是成为江苏省第一家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中级法院,主要是由一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综合素质的审判人员组成的一个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审判人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0岁,法院都已经向专业化迈进,而我们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做到这些了吗?很显然,很多律师事务所连专门的破产部门都没有成立,更别说成立一支专业化的破产队伍。这的确是每一家打算从事破产事务的律师事务所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需解决的问题及建立的必要性
曾经拜读过一家做破产事务比较有经验律所的姚彬主任的一篇调研报告,报告里分析,现在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整体上呈两级分化的趋势且各地发展不均衡,一方面,现行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使得有的管理人办案机会较多,相应积累的实务经验丰富,而有的管理人办案机会较少,相应积累的实务经验不足,而对于办案经验越丰富的管理人,则参与随机摇号及公开竞争的机会越多,最终逐渐呈现出两件分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各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而根据《指定管理人规定》,各市法院在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时候,一般只能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从而导致破产案件较多的地区的管理人较破产案件少的地区的管理人,在办案经验等整体素质上更具有优势,最终导致各地区管理人队伍发展不均衡;多数管理人团队成员不稳定,缺乏团队内部管理制度,破产案件一般涉及到的事务比较繁杂,处理这些事务需要分工合作,因此在管理人内部组建固定的团队是非常必要的,也只有组建固定且专业化的破产管理人团队才可以高效、优质的完成破产管理人工作。但组建这样的团队,一方面需要固定的成本支出和定期的业务交流,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有破产业务可做,应当说破产案件是促进管理人内部组建优质管理人团队的前提,而优质的管理人团队是处理破产案件的需要,此两者相辅相成。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机摇号意味着“望天收”,有志于做大做强的管理人限于“摇号”的不确定性,缺乏增加投入的动力。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省还有很多管理人没有建立起团队内部的组织制度与业务制度(根据向从事管理人工作时间较长,专业能力较强的团队了解,一个团队一般应当建立如下制度,如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利益冲突等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报酬分配与责任风险承担制度,团队内部组织与分工负责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研究与宣传制度、薪资待遇制度等),因此团队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和结合度不高。据了解,很多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并不以破产业务作为其主要的业务,团队大都是临时组建的,其团队成员的流动性很大,团队的成员一般主要精力都是放在在处理其他业务上,而真正意义上有固定管理人团队的中介机构并不多。总体来讲,我省许多管理人团队缺乏内部尚未建立有效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很难把破产业务做大做强;目前的管理人实际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破产案件审理的需要。
归根结底,还是管理人队伍专业化不足。不少管理人队伍核心成员以传统诉讼律师为主,而诉讼律师大多数已经拥有广泛的诉讼案源,难以全身心投入破产案件业务。另一方面传统诉讼律师办案思维容易僵化,无法适应破产案件的需求。且大多数管理人队伍的内部分工不细,导致无法最大程度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造成资源浪费或办案成本过高,难以形成优质的人才储备。
所以,破产管理人团队中不仅要有在破产、清算领域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的律师,而且还要有在债权债务、劳资协调、资产管理与处置、企业日常事务处理、知识产权、企业改制、并购重组、金融业务等各个专项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能够有效的与审计、评估机构进行交流,确保高效完成破产工作,全面推进破产程序有序运行。
三、如何建设专业化管理人团队
从法律的立法精神中,我们可以分析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一方面,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人民法院要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人队伍中来,促进管理人队伍内在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
其中,有一个信息对未来建设管理人团队的专业化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就是先行的破产案件制定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构建了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的机制,根据破产案件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把破产案件分为普通破产案件,简易破产案件和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三个类型,那么我们在建立团队的专业化方面是否也可以设立,简易的专业化团队,普通的专业化团队和疑难复杂的专业化团队,当然这其中也可以结合,在团队中设立核心成员和非核心成员,比如,在简易的专业化团队中核心成员比例降低,非核心成员比例提升,而在普通的专业化团队和疑难复杂的专业化团队中,核心成员比例提升,非核心成员比例降低。
核心成员,即专门办理破产案件的律师,也是律师事务所破产部门的主要构成人员,他们主要负责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破产案件,并在大型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是管理人队伍人才储备的关键,也是办案水平的保证;非核心成员,即非专门办理破产案件的律师,他们平时可以办理诉讼案件,在有需要时加入管理人队伍的律师。他们一方面可以协助办理破产案件,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具备的诉讼经验,办理破产案件中衍生出的许多诉讼案件。
根据三个类型案件的划分,结合不用案件核心成员和非核心成员的团队配置,能形成专业化的队伍,也能有效避免管理人队伍人员配置的资源浪费,最大程度地调动不同岗位不同专业方向律师的积极性,保证不同复杂程度地破产案件顺利的办理和完成。
四、优秀律所的借鉴
还是在一次论坛上,我发现学习真的很重要,当然这是题外话了,正是因为学习,才不断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的经验,并总结他人的经验,从而改善自身的不足。而这家律师的团队化建设可以说是相对较为完善,据这家律所的张利军主任介绍,首先他们所运用内部众筹模式成立了企业破产项目中心。自成立起,无论是法院指定业务还是合伙人自有业务,只要属于破产专业领域,均进入项目中心具体承办;事务所和参与项目中心的合伙人共同出资,每个合伙人均作为项目中心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每一个破产项目。法院指定业务利润由项目经理、项目中心、事务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人自有业务由项目经理、项目中心、承接业务的合伙人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项目中心负责人下面有项目经理和专职工作人员,项目经理分为不同类别的合伙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及助理,市场专员,财务会计人员,每一个破产项目,由一名合伙人担任项目经理,其他合伙人和项目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具体承办。专职工作人员除项目中心的各个破产项目外,不参与事务所其他任何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由项目中心发放薪酬,同时破产项目中心配有专职的市场专员,每天定时检索各地破产项目招标信息,编制申请书,代表事务所参与招标活动。
每个项目都严格按照标准化的步骤、推进时点完成。借助项目管理系统软件,将每个环节、步骤及法律文件肢解,项目中心成员均可以随时掌握项目动态。同时,也可以对各成员工作是否高效、高质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及所有项目工作人员均需于当日下班前详细记录项目当日工作情况。每周一下午召开项目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例会,汇报所承办的案件进展情况,就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集中开展内部业务日常学习。
为了提升破产项目中心成员业务素养和执业能力,规范执业行为与破产管理人工作,经过摸索与探索,现在已经形成:“内部业务日常学习”+“外部专业培训”的制度化规定,并得到切实执行。内部业务日常学习,以专题形式对资产接管、债权审核、方案设置、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收筹划等专业知识方面逐一吃透,真正做到“懂业务”。外部专业培训,原则上凡是与破产业务相关培训,均会派员参加、并由参加人在培训之后与项目中心成员复盘分享。
以上优秀管理人团队的经验我觉得是值得我们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学习的,当然也不能完全复制或照抄,毕竟团队专业化的建设并不是千篇一律的,还是需要有所创新,或者说是要结合自己律师事务所的实力、人员的构成建立一支适合自己的专业化的管理人团队。
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的工作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为此,我愿意置身其中,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也在此希望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能尽快建立一支有自己特色的专业化团队,也希望所有兄弟所的团队专业化建设道路越走越平坦,越走越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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