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破产财产处置的发票开具问题亟待解决

破产财产处置的发票开具问题亟待解决

2019-02-22

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必然涉及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而破产财产的处置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同时也会产生开具发票的需求。但是,破产企业往往基于先前的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收缴和停供发票,从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无法顺利开具发票,破产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处置的发票开具已经成为困扰破产案件办理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社会效果。

转载自: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必然涉及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而破产财产的处置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同时也会产生开具发票的需求。但是,破产企业往往基于先前的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收缴和停供发票,从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无法顺利开具发票,破产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处置的发票开具已经成为困扰破产案件办理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社会效果。

2018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指定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担任沭阳华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8年12月,管理人在拍卖该公司机器设备后,也遇到难以开具发票问题。沭阳县税务局要求管理人缴纳未进行税务申报等违法行为罚款、纠正违法行为后,才可以恢复为正常户,目前此事还在协调中。

虽然实践中,管理人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来解决部分问题,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全面“营改增”之后,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远远不能满足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抵扣需求。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当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等所涉税收征管及发票的管理措施,为依法破产和重整提供更多便利,同时也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明确、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避免机械执法;

三是借助近期全国人大将对税收征管法、破产法等法律修订的契机,消除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促进税法与破产法的“两法融合”,推动破产涉税等诸多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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