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心学者视角《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执转破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均申请时,谁应列为申请人?

《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执转破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均申请时,谁应列为申请人?

2021-03-29

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2.执转破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均申请时,谁应列为申请人?
 
【回答】

 
根据《执转破意见》第14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因此,应当将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列为申请人。
 
【理由】
 
针对该问题,虽然已有明确规定,但还应稍作论述。根据《执转破意见》规定,执行转破产程序总共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决定程序;二是移送程序;三是审查程序。
 
首先,决定程序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执转破部门)完成。通常通过两种形式启动:一是根据《执转破意见》第4条,执行法官主动询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程序,在征得任意一方同意后,执行部门有权决定移送审查程序;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第2问及回答,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单独或共同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启动移送破产程序,待执行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以移送。在这一过程中,无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执行法院在制作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时只需要列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即可,不涉及列明申请人的问题。本问题实质上是移送程序中,受移送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时申请转破产程序该如何立案的问题。
 
其次,移送程序是由原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执转破部门)和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共同完成。移送法院按照要求提供材料之后,由受移送法院进行形式审核。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受移送法院的立案部门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最后,审查程序由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团队独立完成,符合实质要件的,由受移送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因此,本问题实际上可以转化为移送程序和审查程序阶段,如何列明当事人的问题。
 
关于如何列明当事人,直接关系到提交材料、举证责任、异议程序的不同。因此,既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意愿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其作为申请人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既定程序审查即可。本书认为,这可能就是《执转破意见》第14条如此规定的原因之所在。当然,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务人)同时申请启动移送破产程序的情况可能仍属少数,稍加注意即可。
 
【参考依据】
 
《执转破意见》

 
第4条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4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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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主编:张善斌,副主编: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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