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许贵兵 陈亚红: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分析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许贵兵 陈亚红: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 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分析

2019-11-13

2017年12月8日,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合并重整案件顺利审结。该案是江苏省境内首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亦是区域内首例大型国有企业的合并重整,为同类型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化解债务危机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模式。我所作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管理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积累了相应的经验,故以此文简要分析。

2017年12月8日,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合并重整案件顺利审结。该案是江苏省境内首家有限责任公司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亦是区域内首例大型国有企业的合并重整,为同类型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化解债务危机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模式。我所作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管理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积累了相应的经验,故以此文简要分析。
【案件概况及特点】
一、案件概况
江苏省国资委下属大型国有企业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在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代理进口化工业务的委托方涉嫌违法,加之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有章不循,造成进出口公司及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陷入巨额负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困境。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保护职工权益,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拟对进出口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希望一并解决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债务问题及职工持股问题。2017年1月8日,债权人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递交了对进出口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申请。2017年1月24日,南京中院作出(2017)苏0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对进出口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南京中院作出(2017)苏01破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进出口公司管理人。
二、案件特点
1.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联系紧密。五家控股子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的平台公司,在业务和管理上不可分割,存在高管人员重叠、财务行政人员共用,资金相互拆借,关联交易及担保较多等现象,同时,五家控股子公司也因为其进行担保融资的进出口公司破产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债权人数量较多、债权金额较大且大量涉及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债权审核认定工作对专业要求较高。具体表现为进出口公司与五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金融债务的担保,每一位金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多笔金融业务,期间存在转贷、续贷情形,致使利息等计算极为繁琐;各公司具体业务基本为进口外贸,存在大量涉及国际贸易的债权审核,对相关债权认定需具备国际贸易知识的储备方能进行;除金融债权外,其他债权还涉及大宗货物的“链式交易”,对各债权人因此申报的债权,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均不予认可;各公司内部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债权的审核认定难度和管理人的工作量陡增。
3.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均有大量职工通过工会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并重整需调整出资人权益,涉及职工持股部分的权益调整方案需取得全体职工股东的同意。
4.合并重整投资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式为“现金清偿+以股抵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以股抵债”的方式进行合并重整在江苏省范围内为首例,债转股需要满足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并且重整投资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破产重整企业进出口公司、五家控股子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合并重整计划亦需满足国资监管的要求。故此合并重整计划需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协调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并确保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难度极大。
【管理人工作介绍】
一、工作思路
1.针对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存在高管人员重叠,资金相互拆借,关联交易及担保较多且五家子公司也均资不抵债等情形,管理人认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在人、财和物各方面均高度关联,可能构成人格高度混同,故针对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人、财和物高度关联情形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在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对五家控股子公司均进行破产重整的基础上,依据破产法学界广泛认同的关联企业应当予以合并破产的法律适用原则,向南京中院申请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予以合并破产重整。
2.在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基础上,对关联企业内部关联债权债务可予以核销,对外关联担保债务合并予以审核确认,不仅有利于六家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更是有利于公平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调派专业律师,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六家公司工作人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进行有效对接,对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精确核查,为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4.与重整投资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沟通,确保其注入进出口公司资产的质量,增加其完成注资后进出口公司的股权价值;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合理制定债权受偿方案;与职工股东进行沟通,协商确定权益调整方案;积极向南京中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寻求其对疑难点问题的指导,在做好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面完善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
二、工作成果
根据在担任进出口公司管理人的履职过程中所发现的进出口多家子公司亦资不抵债的情形,由管理人及相关债权人分别提起了对五家控股子公司予以破产重整的申请,南京中院予以裁定受理并依法指定我所担任管理人。鉴于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在人、财和物各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现象,2017年8月11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递交了合并重整申请,2017年9月29日,南京中院依法裁定进出口公司和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重整。
合并重整后,对进出口公司和五家控股子公司内部关联债权债务予以核销,对外关联担保债务合并予以审核确认。最终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021,837,676.76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家,金额为10,000,000.00元;普通债权为40家,金额为2,011,837,676.76元。经审计评估,进出口公司及五家子公司的账面资产总值60,160,727.11元,资产评估总值为164,017,559.20元。
在此基础上,经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债权人、职工股东沟通,在南京中院指导下,管理人制定了以债转股的清偿方式为核心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草案主要内容为:
一、经重整,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保持不变,仍然是在江苏省及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家控股子公司职工股东所持股权以对进出口公司增资的方式全部注入进出口公司且并入工会职工持股会,估值按照其出资成本确定;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方,以所持股权优质资产对进出口公司增资119,231.33万元人民币。完成前述增资后,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变更为127,277.74万元,其中,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1,170.15万元,占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8.06%,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2,111.46万元,占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94%,江苏苏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9,288.91万元,占进出口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30%,工会出资4,707.22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70%。五家控股子公司变更为进出口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中的599,987,983元股份交由管理人向债权人进行债权与股权的置换。普通债权以每一债权人为单位,债权数额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的债权将获得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债权数额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由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进出口公司的股权予以清偿,每100元债权可获得27.139股股份,折算每股抵债价格约为3.68元。按本重整计划清偿完毕后,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和债权人均放弃对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全部普通债权,各方不得再向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主张债务清偿。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所对应的担保财产不处置变现,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由进出口公司在两年内以现金方式分两期清偿完毕,并就未偿还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按季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五、合并审计后普通债权额为2,243,096,406.78元,重整计划以此数据为基础确定应清偿债权总额。其中,已申报未确认及尚未申报的债权将作为预留债权额,在审核确认后,由纺织集团、进出口公司按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式予以清偿。为相关债权人预留的股份、现金,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仍有剩余的,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各债权人已确认普通债权与已确认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再进行分配,如发生二次分配,则每股折算抵债价格相应降低。超出前述数额的普通债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优先用预留的股份、现金按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将由进出口公司按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式所折算的受偿股份面值总额予以现金清偿。
2017年11月22日召开的进出口公司和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出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高票通过,随后举行的出资人组会议上,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全票通过。2017年12月8日,南京中院依法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案件顺利审结。
【效果与反响】
大型国有企业且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债转股的清偿方式进行破产重整司法实务尚不多见。在准确进行债权审核认定、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广泛征求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管理人制定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创新性的将通常用于上市公司重整的“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的偿债方式灵活运用于其中,最终,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出资人组会议全票通过并获南京中院裁定批准,案件顺利审结。本案的顺利审结标志着区域首例大型国有企业合并重整的成功,亦为同类型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化解债务危机树立了良好的模式,2017年年底,该案经南京市中院逐级上报,最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探讨与评价】
管理人认为,本案办理难点主要在于一是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重整。合并重整不仅要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还需向各普通债权人作大量释明工作,尤其是账面资产占优势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因为合并重整表面上必将降低其债权清偿率,让该些债权人能够理解和接受合并重整,不仅减少管理人工作中的矛盾问题,还能避免影响后期其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意见。
二是合并重整重整投资人所提出的核心偿债方式为以股抵债,重整投资人与破产重整企业均为国有企业且均存在职工持股,故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必须遵循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还需满足国资监管部门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对此进行的监管。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时需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而因本案中实施债转股时债权人所获清偿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客观上难以变现,通常债权人并不愿意接受以股抵债的偿债方式。故此,重整投资人拟注入破产重整企业的资产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能够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除对重整投资人拟注入非现金资产进行现值评估,明晰完成注资后破产重整企业的股权价值,并要求重整投资人提交重整后经营管理方案,阐明拟注入非现金资产的预期收益,客观展现股权的升值前景,尽量明确股权退出途径,以提高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的说服力。原则上,各债权人需自愿接受债转股方案才能保证破产重整方案的合法性,故此,重整计划草案中还需要针对不同意债转股的重整方案的债权人做出保障其基本权益不受侵害的特别表述,确保破产重整方案的合法性。 同时,管理人为满足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在制定职工股股权转换方案、重整投资方资产注入的估值及方式、偿债形式等重整计划草案核心方案时,均要求在事前将方案内容上报破产重整企业、重整投资方的国资主管部门,经由其事前审查,以确保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债转股的方式进行破产重整,因债权人所获清偿的标的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转让、受让需满足公司法及相关管理性法规的条件,存在今后需要再次估值且难以变现等弊端,通常债权人并不愿意接受以股抵债的偿债方式,而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相关文件均要求债转股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故此,该类型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核心应是在准确审核认定债权、恰当管理破产重整企业资产的基础上,协调重整投资人和债权人、出资人的利益关系,侧重于说服债权人,使其接受债转股的清偿方式,以保证重整计划草案能够获得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通过,使破产企业的重整工作能够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得以顺利实施。

二零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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