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破产案件是否需经审判庭审查才能立案受理?

《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破产案件是否需经审判庭审查才能立案受理?

2021-04-30

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11.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破产案件应统一案件受理的规定,为区分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需经审判庭审查才能立案受理?
 
【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场立案登记,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立案及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债务人及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下,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因此,对于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先由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然后转由审判庭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理由】
 
本问题可以转化为以下两个小问题:一是破产申请的受理是否必经实质审查?二是若须实质审查,是由立案庭负责还是审判庭负责?
 
关于第一个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且尚未完全解决。实践中的争议多源于对法律规定或法律概念的理解不一致,而理解不一致之处多围绕破产原因、破产申请原因、破产宣告原因以及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等众多概念。因此,实践中,应准确理解上述概念。理论上的争议多围绕对破产受理原因的明确以及对破产案件立案难的担忧,但该争议属于立法或修法层面的问题,不属于针对本问题所要回答的范畴。针对本问题,可以从现行法律依据和实质审查的现实意义两个层面回答。
 
就现行法律依据而言,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作出了规定,亦即根据该规定第2条和第3条规定,对于破产申请案件,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应根据申请主体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既然立案部门审查之后还需审判业务部门审查加之审判业务部门的性质,不难推断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案件应当要进行实质审查。其次,《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既然该规定允许债务人提出异议且未限制异议的范围,便可以理解为是针对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所有异议。比如,就实体内容而言,则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是否到期以及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如此一来,审判庭的审查必然涉及实质审查。否则,不足以判断异议是否成立。由此,也可以得出破产申请案件的审查须为实质审查的结论。最后,《九民纪要》第107条也传达了破产申请案件实质审查的观点。
 
就实质审查的现实意义而言,“民事案件立案后,一般只产生受诉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当事人分别取得原被告诉讼地位等程序法律效果,以及诉讼时效中断的实体法律效果,这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往往影响不大。但破产案件一旦立案,则会对债权人、债务人产生一系列重大的实体法律效果,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进程、方式以及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和商业信誉等。概而言之,这些重大实体法律效果包括: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未到期的债权加速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丧失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而由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衍生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管理人有权解除待履行合同等”[王富博:《破产立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人民司法》2017年第19期。]。一言以蔽之,破产申请的受理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诸多权益影响均较为重大,若不经实质审查,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此外,虽然部分破产案件可能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可能关涉众多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若不经实质审查或评估,也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综上,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案件时,应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第二个问题,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为:形式审查由立案部门负责,实质审查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第3条:“破产案件立案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由立案一庭负责,实质审查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负责。”《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17条:“立案庭登记‘ 破申’案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破产案件审判庭审查,由破产案件审判庭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该做法占主流。另一种做法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试行)》第6条:“破产案件立案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由破产审判部门负责。”]但无论哪种做法,实质审查由审判业务部门进行的做法并无差别。如此,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至于为什么实质审查要由审判业务部分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王富博法官指出:“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人民法院推行立审分离改革以来,普通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便属于立案庭的职能范围。但与之不同的是,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却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这种职能配置的主要原因在于: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涉及的事项多、专业性强,由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破产案件立案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破产申请权、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能力、破产申请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等。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为查明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般还需要审查债权合法存在的证据、债权发生的时间、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到期的证据以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证据等。在债务人自愿破产时,要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审查,即需要审查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审查的范围通常还包括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务会计报表、负债情况说明、财产状况明细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在对破产重整申请进行立案审查时,除应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外,还要考虑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以及挽救的可能性。上述事项繁多,往往超出了单纯的法律判断范畴,时常还要进行一定的商业价值判断,从而对法官的办案经验、法律知识、商业知识、社会阅历等提出了全面的要求。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提高工作效率。破产立案审查的结果对债权人、债务人实体权益影响巨大,由破产审判法官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有利于保障审判质量。此外,在以往计划破产的时代,为了防止地方法院违规立案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使得部分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享受计划内破产的优惠政策,司法政策上也强调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把关。一言以蔽之,基于立案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和资源配置区别以及破产案件的特殊性质和影响等原因,非由审判业务部门实质审查不足以最大限度把握破产申请案件的立案审查质量。
 
【参考依据】
 
《九民纪要》
 
107.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登记功能,提高破产案件的受理效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如果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加强府院协调,制定相应预案,但不应当以“影响社会稳定”之名,行消极不作为之实。破产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立案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待材料齐备后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注重发挥破产和解制度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的规定,直接提出和解申请,或者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1条  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事关当事人破产申请权保障,决定破产程序能否顺利启动,是审理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依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在法定条件外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影响破产程序正常启动。
 
第2条  自2016年8月1日起,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受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补充、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的,应当登记立案。
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
 
第3条  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将立案及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债务人及提出申请的债权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在通知中向债务人释明,如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4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自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审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
 
第3条  破产案件立案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由立案一庭负责,实质审查由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负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三、管辖与受理
第10条  破产立案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3)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两个方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17条  立案庭登记“破申”案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破产案件审判庭审查,由破产案件审判庭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规程(试行)》
 
第6条  破产案件立案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由破产审判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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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主编:张善斌,副主编: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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