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2021-04-09

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5.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回答】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0条之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由此可知,除劳动争议案件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缴纳标准统一按财产案件来处理。
 
【理由】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诉讼费用的缴纳与收取标准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照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二分法,确定了不同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但是实践中哪些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哪些案件又属于非财产案件并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难于判断。[魏乐陶:《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收取的实践审视及合理化重构》,载《全国法院第25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2013年11月。]
 
同样,破产程序中尤其是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缴纳和收取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诉法解释》,该问题才得以缓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00条之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由此可知,除劳动争议案件外,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缴纳标准统一按财产案件来处理,直接清除了判断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属于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的负担。
 
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其规定本身并无争议,也易于理解,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大争议。具体体现为: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所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均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话,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和43条之规定,在破产企业方败诉的情况下,会大大减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数额,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并且,对起诉方而言也是一种极大的负担,会极大地打击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公正救济的积极性。尤其是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应当按照案件标准缴纳诉讼费用。[王晓利、李荃:《破产债权争议诉讼能否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6日第7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61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则会降低起诉方的诉讼成本,导致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泛滥,既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也会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加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为例,其实质是关于该债权是否应予清偿的财产性争议,不属于非财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第2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6民终3058号民事判决书。]
 
对于以上问题,本书认为,应遵循以下解决思路:首先,针对该问题,目前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循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收费规定,即按照财产案件的性质收取诉讼费用。对于司法解释确立的收费规定是否合理应属立法或修法层面的问题,在没有被修改之前,应严格被执行。并且,执行此规定可以促使准备起诉一方在起诉之前慎重选择,抑制诉权的滥用。其次,在破产企业起诉或败诉的情况下,由于企业已经达到破产界限或已明确缺乏清偿能力,为了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更多清偿,法院可令其缓交或免交诉讼费,并退还债权人预交的诉讼费。当然,人民法院是否同意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则属于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2015年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调研报告 》第二部分第五项(破产衍生类案件诉讼费数额及负担)。]最后,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案件,因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仍只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的划分,并未与实践一一对应,实践当中不应以此作为缴纳诉讼费用的标准。并且,确认之诉案件并非都是非财产性质的案件,有些确认之诉的案件其实包含很大财产给付的内容。此外,破产债权确认案件到底是债权确认之诉性质的案件还是披着确认之诉外衣的给付之诉性质的案件,尚无明确结论。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没有必要纠结是确认之诉案件还是给付之诉案件,只需要按照前两条思路缴纳和收取诉讼费用即可。
 
综上所述,对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主判断是否同意缓交。
 
【参考依据】
 
《民诉法解释》

第200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44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
第175条  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或者是否具有优先权有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争议涉及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第79条第2款  异议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按照有异议部分的数额根据财产案件受理标准收取。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按照争议所涉及债权的金额计算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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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主编:张善斌,副主编: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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