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其他公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2019-07-23

为公正、高效审理破产案件,进一步充实管理人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精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管理人增补工作

为公正、高效审理破产案件,进一步充实管理人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精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管理人增补工作。现就管理人增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次增补管理人工作采取自愿报名和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


二、增补名额


本次增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不超过30家,具体增补数量由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报名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申报主体


在南京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异地的前述社会中介机构在南京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参加管理人增补。
参加管理人增补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会员或者经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并且承诺遵守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章程。
税务师事务所须经江苏省税务师协会推荐,并且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申报的方式参加管理人增补。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履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2. 执业或经营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满一年),设立登记地及主要办公场所在南京地区。
3. 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1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1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税务师15人以上;清算事务所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10人以上。
申报机构拟组建的破产业务团队成员应达到10人以上,并且其中从事过破产管理事务的人员达到2人以上。
4. 税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申报形式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视为一家管理人。联合体解体的,自动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管理人增补: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 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 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 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 曾因虚假诉讼受过处罚,或者执业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追究责任的;
7. 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材料


1. 增补管理人申报表;
2. 南京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证明、行业协会推荐材料;
3. 执业证书、依法设立文件或者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执业人员及破产团队成员基本情况;
5. 业务和业绩材料;
6. 业务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
7.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 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精品案例复印件;
9. 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机构三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 规范、廉洁、诚信执业承诺书;
11. 其他需要的材料(见申报表)。
所提交材料按上述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营业执照、各类证书、研究成果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即取消资格。


六、增补程序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摇号加评审的方式择优录取。
2. 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入围初选名单的中介机构为实际增补数量的2倍,经摇号产生的中介机构进入评审环节。
3. 评审实行评分制,主要考察:执业业绩、机构规模、破产执业经验、执业能力等。由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照评审项目和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增补入册名单。
4. 拟增补入册名单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市法院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拟增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实名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公示期满后,市法院将对拟入册名单进行审查,确定最终的增补入册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七、申报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19年7月28日前(周末不休息)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10份及扫描电子文档。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日内补充申报。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本次增补管理人的权利。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内容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孙建、马自鹏、李昊
联系电话:025-83522349、83522238、83577641
监督电话:025-83522456
电子邮箱:njzypct@163.com
申报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增补管理人申报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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