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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捐赠办法

2018-12-28

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捐赠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捐赠与接受捐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章程》、《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依法登记,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捐赠人向本基金会捐赠款项,依法享有税前扣除优惠。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可以变现的资产。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本基金会接受在南京市两级法院承办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捐赠时,应当执行《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五条  捐赠申报可登陆“南京破产管理人”网站从网上申报;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直接向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秘书处申报。
第六条  在南京市两级法院承办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从获取的管理人报酬中按下列标准自愿捐赠。具体标准为:
(一)管理人报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不捐赠;
(二)管理人报酬超过50万元的,超过部分采取分段按比例方式捐赠,具体如下:
1、5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10%捐赠;
2、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15%捐赠;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捐赠。
第七条  符合捐赠条件的案件管理人在获得报酬后十日内,按照规定的比例主动向基金会秘书处申报捐赠,并填写《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捐赠申报表》(见附件)。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承诺,按照承诺的捐赠金额和约定的捐赠期限、捐赠方式,将捐赠款项汇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捐赠可以变现的资产,按照约定履行。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接到捐赠人捐赠申报后,应及时将基金会银行账户信息告知捐赠人,为捐赠人完成捐赠行为提供协助。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收到捐赠人捐赠款项后,应当及时回复和开具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捐赠登记簿,铭记捐赠人的善行与爱心。同时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以表示对捐赠人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运行所做出奉献的敬意。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于适当时机集中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表彰捐赠人的义举。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项,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是由政府财政拨款设立、旨在促进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服务司法审判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公益性组织。本基金会将有关在南京市两级法院承办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履行捐赠义务和享有补助权利的条款,制作告知书,委托法院对基金会募捐和援助活动给予支持和协助,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代为告知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定期将管理人捐赠情况通报业务监督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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